广州国民政府的监察制度(一)

发表时间:2017-06-12 来源:东城区纪委监委网站

1925年8月,广州国民政府设置监察院,《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》规定,监察院的职权有:直接变更权、逮捕权、行政诉讼受理权、侦查权等。监察院设五局和一个政治宣传科,分别执掌总务、吏治、纠弹、审计、邮电、运输、税务和货币、宣传等,并承担密查或检查职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