苏区廉政建设(二)

发表时间:2017-05-31 来源:东城区纪委监委网站

1933年12月,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毛泽东、副主席项英签发的《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》的第二十六号训令,训令规定:凡苏维埃机关、国有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,处以死刑;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者,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;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至300元以下者,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;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,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。此外还规定,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,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,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罪论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