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大明律卷之二十三》

发表时间:2015-06-10 来源:东城区纪委监委网站

“受财枉法者,一贯以下杖七十,每五贯加一等,至八十贯绞;受财不枉法者,一贯以下杖六十,每五贯加一等,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,流三千里;监守自盗仓库钱、粮、物,不分首从,并赃论罪,在右小臂上刺“盗官钱(粮、物)”三个字,一贯以下杖八十,至四十贯斩。”

【译文】受财枉法的人,一贯以下打七十,每五贯加一等,到八十贯绞刑;受财枉法的人不,一贯以下六十杖,每五贯加一等,到一百二十贯一百杖,流放三千里;监守自盗仓库钱、粮、物,不分首从,同时贪赃罪,在右小臂上刺“盗官钱(粮食、物品)”三个字,一贯以下八十,到四十贯斩。”

大明律对官员监守自盗、收受贿赂有着明确的惩罚措施,可见明初年统治者对贪腐的深恶痛绝和严明吏治的决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