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唐律•六赃》
“六赃”的名称始于唐代。所谓赃是指非法取得的财物。唐律中的六赃是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总称。六赃的具体内容包括:
一是受财枉法,指官吏收受贿赂,且枉法裁判,作出有利于行贿人的处断。唐律中规定受财枉法受到“监主受财枉法”一条规定“受绢一尺杖一百,每一匹加一等、十五匹处绞刑” 的处罚。
二是受财不枉法,指官吏收受贿赂,但没有歪曲法律作出有利于行贿人的处断。唐律中规定受财不枉法受到“赃一尺杖九十,每二匹加一等,三十匹加役流。无禄人受财不枉法减一等处刑,四十匹加役流” 的处罚。
三是受所监临,指主管官吏非因公事而收受所辖范围内下属或百姓的财物。 《唐律》职制篇规定,官吏出差,不得在所到之处接受礼物;官吏主动索取财物的,加一等处刑;如果是用威力勒索财物的,依照“受财枉法”论处。唐律还规定,官吏应约束其家人不得接受被监临人的财物。若家人有犯,比照官吏本人减等治罪。
四是强盗,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强盗未成功,也要处徒刑二年。持凶器得财者一尺徒三年,得财十匹以及伤害人的,处绞刑;杀人的处斩刑。
五是窃盗,即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。《唐律》规定,监临主守官贪污自己经管的官有财物或盗取自己所监临人的财物的,比窃盗加二等处罚;赃满三十匹者即处以绞刑。
六是坐赃 ,指官吏或一般人非因职权之便收受贿赂或盗窃,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财物,是六赃罪中最轻的一种。《唐律》杂律篇规定,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,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私自役使下属人员百姓,主管官吏不得向被监临人即所辖范围内下属或百姓借贷财物,违者以坐赃论处。财产受人侵损,如果受损害一方从侵害一方所得到的赔偿超过实际损害,超过部分按“坐赃”处罚。
唐律规定了“六赃”之罪,在赃罪的主体上,不只涵盖了各级各类官员,还将官员亲属、部曲、奴婢等同财共居的关系人一并纳入,只要这些特殊主体触犯赃罪,都要一体处罚。古代中国的治官之法体现了古代中国人的政治智慧,是我们今天进行廉政建设的宝贵历史资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