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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元史•刑法志》
发表时间:2015-01-23
来源:东城区纪委监委网站
《刑法志》记载了对收受财物的官员的处理办法:“诸职官及有出身人,因事受财枉法者,除名不叙;不枉法者,殿三年,再犯不叙,无禄者减一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