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元史•刑法志》

发表时间:2015-01-23 来源:东城区纪委监委网站

《刑法志》记载了对收受财物的官员的处理办法:“诸职官及有出身人,因事受财枉法者,除名不叙;不枉法者,殿三年,再犯不叙,无禄者减一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