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唐律疏议》中对官员属官人数做了详细规定,擅自增减属官,或人数不符合规定的,均要受罚。“诸官有员数,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,谓非奏授者。一人杖一百,三人加一等,十人徒二年。”此举规范了官员的管理制度,打击了徇私舞弊,私自认命身边的人为属官的行为,同时也强化了对官员的监督,促进了廉政建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