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廉银制度是清朝一项重要的廉政制度,正式推行始于雍正二年(1724年),此后不断补充完善,到雍正十三年(1735年)最后确立。养廉银是官吏于常俸之外,按职务等级每年另给银钱,其各省长官根据下属不同级别、各地事务繁简程度定立分数,从司库提取相当部分作为“养廉银”分发各官,作为各级官员的‘日用之资’”,从而达到“不使累及民间”,“上不误公,下不累民”的目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