科举制度中的廉政措施

发表时间:2014-03-10 来源:东城区纪委监委网站

明清时期的科举考试制定了相关的廉政措施来预防官员徇私舞弊:1.严格限制主考官,防其营私。2.严格防范考生,杜其舞弊。主要方法包括搜身(防挟带)、具保(防冒替)、锁院巡视(防传递)、誊录(防辨认笔迹)、弥封对读(防割卷换卷)等。3.调整不同地区录取数量,防止录取名额分配不均。

明代 清代
乡试 “初制,两京乡试,主考皆用翰林。而各省考官,先期于儒官、儒士内聘明经。公正者为之,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。景泰三年,令布、按二司同巡按御史,推举见任教官年五十以下、三十以上、文学廉谨者,聘充考官。”“考官不当,则举主连坐。又令提学考定教官等第,以备聘取。”——《明史》卷七十 “题派各省乡试正副考官时,先行文各衙门,咨取进士出身之侍郎以下京堂各官衔名, 行文吏部,咨取考差官引见衔名,分缮清单,开明籍贯、俸次、科分、及曾经出过某省学差、某科某省典试、某科顺天乡试、会试分房,还有本人应回避的省分,由礼部密题。四至七月, 按省分远近,皇帝根据礼部密题本, 每省钦命考官正副各一人。”——《清会典》卷三十三“其衡鉴不公,草率将事者,罚不贷。而交通关节贿赂,厥辜尤重。”——《清史稿》卷一百零八
会试 主考皆为殿阁大学士,钦定主考后,于首场前二日入帘锁院,不得离开工作场所。主考过失泄密,或夤(yín)缘通贿者,一旦有科道弹劾,必遭严厉处分。 主考以进士出身殿阁大学士、尚书以下副都御使以上开列,提请皇帝钦赐。所有考官,于考前三日在午门传旨公布,凡受命的内外帘官一律不得逗留,不回私宅,接旨后即刻入闱,其入帘锁院各项规则如明制。
殿试 皇帝主考,设读卷官辅佐皇帝,读卷官从大学士和进士出身的部院大臣中选任,读卷官读卷欠公者,则予以贬谪处分。